

北京法治民生调查网《法眼中国》专栏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网约车乘客开门碰撞非机动车致人受伤案引发广泛关注。法院终审判决明确: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驾驶员未尽安全提醒义务、乘客未尽观察义务均构成过错,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平台、驾驶员、乘客按责分担,为同类交通纠纷维权提供清晰司法指引。
本案基本事实清晰:乘客陈先生通过某科技公司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驾驶员李某驾车至目的地后靠边停车,未观察后方路况、也未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陈先生开门瞬间,与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经过的周先生发生碰撞,导致周先生摔倒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李某违规停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乘客陈先生开门前未观察路况,双方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先生无责。
事故发生后,周先生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因赔偿协商未果,将驾驶员李某、乘客陈先生、网约车平台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庭审中,网约车平台辩称,其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并非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以乘客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减免赔付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平台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及第三方交通安全的法定义务。驾驶员李某未按规定停车、未履行安全提醒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乘客陈先生开门前未观察后方交通情况,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保险不足部分,由网约车平台承担40%责任,驾驶员李某承担30%责任,乘客陈先生承担30%责任。
本案明确三大司法规则:一是网约车平台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不得以“信息中介”为由免责,平台需对驾驶员资质、车辆安全、服务流程全程监管;二是停车开门三步骤须严格遵守——合规停车、观察路况、提醒乘客,驾驶员未尽义务即构成过错;三是乘客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开门前需确认安全,否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统一裁判尺度,有效解决交通纠纷中“责任难定、维权难、追偿难”问题。
近年来,网约车、顺风车、共享出行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交通纠纷呈现主体多元、责任复杂特点。最高法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好意同乘”减轻驾驶人责任、非机动车过错减轻机动车责任、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误工损失应予支持、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等,全方位平衡各方权益,优先保护受害人及时获赔。
北京法治民生调查网《法眼中国》专栏提醒:交通出行中,驾驶员、乘客、行人、运营平台均负有安全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报警定责、留存医疗与财产损失凭证;协商赔偿不成的,可通过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付义务,运营平台须压实主体责任,共同构建安全、法治、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以司法公正守护民生交通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