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平台:北京法治民生调查网·法眼中国
时间:2026年3月17日
2026年2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江宁区的高空抛物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南京地区审理的典型高空抛物刑事案例,再次为公共安全敲响警钟。
案件发生于2025年9月16日凌晨,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居民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之下,先后从自家15层阳台抛出装满重物的塑料袋、空啤酒箱及金属水杯。经现场勘查,坠落物砸中楼下停放的三辆私家车,造成车辆挡风玻璃、车顶多处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1.2万元。幸运的是,事发时为凌晨,小区行人稀少,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抛物全过程,警方接警后迅速锁定嫌疑人。
2025年10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辩称自己“只是一时冲动”,并已赔偿全部损失。但法院审理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进一步明确司法对高空抛物“零容忍”的态度。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普及,此类案件频发,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过去,此类行为多以民事侵权或行政处罚处理,震慑力度有限。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高空抛物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北京法治民生调查网·法眼中国点评:
高空抛物入刑,是法治保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关键举措。从民事赔偿到刑事追责,法律规制不断升级,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本案中,王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被判处实刑,充分说明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行为“零容忍”的立场。
对普通市民而言,本案明确三大法治要点:第一,高层住户务必增强安全意识,杜绝从窗户、阳台抛掷任何物品;第二,即便情绪失控,也不得采取危险行为,否则必将付出法律代价;第三,小区物业应加强安全巡查与宣传警示,在高层阳台、楼道等区域张贴提示,对违规行为及时劝阻、报告。
基层治理与法治保障需形成合力。建议社区建立高空抛物重点巡查制度,对老旧小区、高层住宅实行常态化检查;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案例宣讲、社区公告、短视频等形式,让“头顶安全”深入人心。唯有人人守法、层层监管,才能彻底根除“高空之痛”,守护千家万户的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