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现行有效·全文)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2009、2017修正;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行政复议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保障经费,配备必要设施、设备。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行政复议 :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二)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补偿、不予许可等不服;
(三)行政确权(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所有权/使用权)不服;
(四)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六)违法集资、摊派、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七)不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八)不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保、低保等;
(九)行政协议(特许经营、征收补偿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法;
(十)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合法权益;
(十一)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内部决定;
(四)民事纠纷调解。
第十三条 可一并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
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乡镇政府、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权益受侵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第三人: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十七条 申请期限: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超60日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方式:书面(邮寄、传真、电子数据)、口头(复议机构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应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事实理由、日期。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 → 本级政府 或 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安等垂直机关不服 → 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地方政府不服 → 上一级政府。
第二十五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不服 → 原机关;不服可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第二十六条 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不服 → 按规定向相应机关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
- 符合条件 → 受理;
- 不符合 → 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 不属于本机关 → 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 → 可诉讼或向上级申请责令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停止;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停止;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四)法律规定停止。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复、证据、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查阅材料(涉密除外)。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书面审理;必要时可调查、听证。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可撤回申请;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申请(违背真实意愿除外)。
第三十九条 可和解、调解(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案件)。
第二节 证据规则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举证。
第四十三条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适用简易程序:
(一)罚款、警告、通报批评等较轻处罚;
(二)标的额1万元以下行政强制、征收、征用等;
(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第五十四条 简易程序:3日内发送副本;被申请人5日内答复;30日内审结。
第四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五条 普通程序:60日内审结;复杂可延长30日。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复议决定类型:
(一)维持:事实清、证据足、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决定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变更、确认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四)撤销并责令重作: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相同行为。
第六十二条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不影响实体权利,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证据 → 视为无证据、依据 → 撤销。
第六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 → 有权处理的30日内处理;无权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 → 中止复议。
第六十五条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必须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 → 复议机关责令限期履行、约谈、通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 → 责令改正;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人员失职、渎职 → 处分;构成犯罪 → 追究刑责。
第八十一条 阻挠、变相阻挠申请 → 处分;打击报复 → 处分/刑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期间:三日、五日、七日、十日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八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境内申请复议,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